申请执行人庄永荣,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公民身份证号:XX。
申请执行人谭成阳,XX年XX月XX日生,籍贯住址同上。公民身份证号:XX。
申请执行人胡启明,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关岭县人,住关岭县。公民身份证号:XX。
申请执行人肖芹,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关岭县人。公民身份证号:XX。
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陈华江,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普民初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谭瑞章、庄永荣、谭成阳、胡启明、肖芹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申请人谭瑞章、庄永荣、谭成阳、胡启明、肖芹未申请执行前已将赔偿款351933元及案件受理费3589元汇至本院执行账户,现申请人谭瑞章、庄永荣、谭成阳、胡启明、肖芹已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基于被执行人已经履行赔偿义务而提出的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亦符合法定的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普定县人民法院(2015)普民初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王燕华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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