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勋与黄定忠等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54
申请执行人贺勋,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个体户,住普定县城关镇。公民身份证号:XX。

被执行人黄定忠,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个体户,住普定县城关镇。公民身份证号:XX。

被执行人杨辉全,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个体户,住贵阳市南明区甘荫塘。公民身份证号:XX。

申请人贺勋2015年12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普民初字第133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黄定忠、杨辉全已自动履行义务,申请人贺勋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基于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而提出的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亦符合法定的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普民初字第133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王燕华

审判员  曹正刚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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