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明,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公民身份证号: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普民初字第109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人梁天敏与被执行人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梁天敏与被执行人李明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梁天敏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基于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亦符合法定的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普执字第36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王燕华
审判员 曹正刚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管成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