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尚美,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个体户。
被执行人张立军,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六盘水市人,个体户,住安顺市。
被执行人陈洪,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金沙县人,个体户。
被执行人陈康康,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个体户,住普定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云鑫、王尚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立军、陈洪、陈康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普民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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