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仕敏,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公民身份号码:XX。
被执行人蒋国兴,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系蒋经雪父亲,公民身份号码: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普民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蒋国兴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国兴接到通知后向申请人陈彬、周仕敏支付补偿款6370.2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共计6420.2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蒋国兴至令未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蒋国兴在普定县信用联社开设有银行账户。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对申请人履行给付义务,故应对被执行人蒋国兴开设在普定县信用联社的银行账户以执行标的6420.2元为限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蒋国兴开设在普定县信用联社号为XX、XX、XX的银行账户存款,上述账户的冻结金额均以执行标的6420.2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许 云
审判员 曹正刚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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