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陈健,XX年XX月XX日出生,系申请人陈海涛父亲。
被执行人藤明祥,XX年XX月XX日出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被执行人项显录,XX年XX月XX日出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
被执行人张文,XX年XX月XX日出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
被执行人普定县城关镇第二中学。住所地:普定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郑厚贵,系该校校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海涛与被执行人藤明祥、项显录、张文、普定县城关镇第二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藤明祥、项显录、普定县城关镇第二中学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向申请人陈海涛履行完赔付义务,另申请人陈海涛法定代理人陈健与被执行人张文于2015年12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张文已按和解协议向申请人陈海涛履行完赔付义务,申请人陈海涛法定代理人陈健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海涛法定代理人陈健基于被执行人藤明祥、项显录、普定县城关镇第二中学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向申请人陈海涛履行完赔付义务且被执行人张文已按和解协议向申请人履行完赔付义务而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对申请人陈海涛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亦符合法定的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普民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许 云
审判员 曹正刚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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