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王荣友,男、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委托代理人贺承云,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被执行人贵州冀鲁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阳市花溪区。
法定代表人杨磊,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普民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贵州冀鲁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返还定金1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及申请执行费1400元,共计1025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冀鲁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贵阳小河支行开设的账号为XX的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以执行标的102550元为限,冻结被执行人贵州冀鲁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贵阳小河支行,账号为XX的账户上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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