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开伦与普定县六合页岩砖厂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54
申请执行人刘开伦 ,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

被执行人普定县六合页岩砖厂。

住所地:贵州省普定县马官镇。

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李德飞,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程永松,普定县司法局工作员。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普民初字第9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普定县六合页岩砖厂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欠款75920元 ,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62元、申请执行费1039元,合计7792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5日支付了申请人刘开伦30000元。 2015年12 月24日,双方当事人就剩余执行标的47921元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普执字第265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许 云

审判员  曹正刚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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