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普定县六合页岩砖厂。
住所地:贵州省普定县马官镇。
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李德飞,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程永松,普定县司法局工作员。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普民初字第9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普定县六合页岩砖厂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欠款75920元 ,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62元、申请执行费1039元,合计7792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5日支付了申请人刘开伦30000元。 2015年12 月24日,双方当事人就剩余执行标的47921元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普执字第265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许 云
审判员 曹正刚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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