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张成虎,男XX年XX月XX日生,系申请执行人张诗宇之父。
被执行人普定县马场镇卫生院。
地址:普定县马场镇街上。
法定代表人张屹,系该院院长。
本院依据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市民再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普定县马场镇卫生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赔偿申请人张诗宇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407892.2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900元、申请执行费6018元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马场镇卫生院房屋一栋,在委托评估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均不愿意承担评估费用,致使该房屋无法进行评估程序。现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无法查实被执行人马场镇卫生院尚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普执字第1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张诗宇在被执行人马场镇卫生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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