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文明路11号。
负责人蒋昌波,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徐国昌,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安市民终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王章定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普定县支公司、徐国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先行主动履行完给付义务,申请人王章定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章定基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支公司、徐国昌先行履行完给付义务而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亦符合法定的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安市民终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许 云
审判员 王燕华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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