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呈述等人与邵康等人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53
申请执行人刘呈述,XX年XX月XX日生,重庆市铜梁县人,住重庆市铜梁县。

申请执行人欧华琼,XX年XX月XX日生,重庆市铜梁县人,系刘呈述之妻。

被执行人邵电星,XX年XX月XX日生,河北省衡水市人,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被执行人邵康,XX年XX月XX日生,河北省衡水市人,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普民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书书,向被执行人邵电星、邵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向申请人刘呈述、欧华琼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共计52822.5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62.6元,申请执行费692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并未履行义务。

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邵电星、邵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刘呈述、欧华琼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邵电星、邵康的其他财产状况或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普执字第1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刘呈述、欧华琼在被执行人邵电星、邵康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许 云

审判员  曹正刚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管成发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