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王某贵,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系王文俊之父。
申请执行人王某贵,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
被执行人陈某,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被执行人陈某益,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系陈敏之父。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俊、王某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某、陈某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普执字第20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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