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国英,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定支公司。
住所地:普定县城关镇。
负责人蒋昌波,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徐国昌,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章普、吴国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定支公司、徐国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二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普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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