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陆都安,男,汉族,2004年3月1日,贵州桐梓人,现住瓮安县瓮水办事处。
被执行人陆紫涵,女,汉族,2009年4月19日生,贵州桐梓人,现住瓮安县瓮水办事处。
二被执行人法定代理人陆远强,男,汉族,1979年2月27日生,贵州桐梓人,系二被执行人之父,住址同上。
陆都安、陆紫涵诉邹晓碧恢复原状、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驳回原告陆都安、陆紫涵关于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陆紫涵关于占有物返还的诉讼请求。”申请执行人邹晓碧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邹晓碧非本案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主体,无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2)项、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邹晓碧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文忠
审 判 员 曾祥军
代理审判员 奚 艳
二Ο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余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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