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春申请执行王大丰、王维福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53
申请执行人田春,男,汉族,1981年12月29日生,贵州瓮安人,住瓮安县高水乡。

申请执行人张健,男,汉族,1988年9月18日生,贵州瓮安人,住瓮安县高水乡。

申请执行人何伊龙,男,汉族,1964年12月6日生,贵州瓮安人,住瓮安县珠藏镇。

被执行人王大丰,男,汉族,1981年10月16日生,贵州瓮安人,住瓮安县银盏镇。

被执行人王维福,男,汉族,1948年2月2日生,贵州瓮安人,住址同被执行人王大丰,系王大丰之父。

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第一项载明:“限被告王大丰、王维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田春、张健、何伊龙人民币一十二万五千六百元,案件受理费1108元。”因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田春、张健、何伊龙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请求,待以后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瓮安县人民法院(2014)瓮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陆兴元

二Ο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余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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