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万力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与六盘水元和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张良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53
申请执行人宁波万力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北路8号绿地联盛国际第10、11楼(10)1单元12层3号。

法定代表人杨小国,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六盘水元和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广场路东侧(玖盛大厦一层)。

法定代表人张良水,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良水。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筑观法民初字第19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六盘水元和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张良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六盘水元和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张良水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六盘水元和假日酒店有限公、张良水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六盘水元和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张良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筑观法民商初第19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姜毓荣

审 判 员  唐 云

代理审判员  张 晶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余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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