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永湘,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方文刚,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濮利江,身份证号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筑观法民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乌当支行申请执行濮利江民事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濮利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乌当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筑观法民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姜毓荣
审 判 员 唐 云
代理审判员 张 晶
二○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余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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