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松林与陈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53
申请执行人周松林,男,汉族,1971年8月4日生,住所地……。

被执行人陈小华,女,汉族,住所地……。

本院在执行周松林与陈小华民间借贷的本院(2014)筑观法民初字第769号民事调解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小华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法定执结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周松林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筑观法执字第1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云

代理审判员  张 晶

代理审判员  陈惟红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白正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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