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小华,女,汉族,住所地……。
本院在执行周松林与陈小华民间借贷的本院(2014)筑观法民初字第769号民事调解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小华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法定执结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周松林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筑观法执字第1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云
代理审判员 张 晶
代理审判员 陈惟红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白正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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