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小燕与林中梅、罗永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53
申请执行人赵小燕。

被执行人罗永怀,经常居住地……。

被执行人林中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筑观法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 月 日向被执行人罗永怀、林中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永怀、林中梅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永怀、林中梅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永怀、林中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筑观法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姜毓荣

审 判 员  唐 云

代理审判员  张 晶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余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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