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任继义,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阳国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附5号4层。
法定代表人杨国文,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邻水县兴欣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与贵阳国威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二(商)终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贵阳国威机械有限公司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法定执结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邻水县兴欣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筑观法执字第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云
代理审判员 张 晶
代理审判员 陈惟红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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