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袁多,男,汉族,1978年8月13日生,贵州瓮安人,住瓮安县玉华乡。
被执行人刘希平,女,汉族,1981年9月23日生,贵州瓮安人,住址同被执行人袁多,系袁多之妻。
兰贵兵诉袁多、刘希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2015)瓮民初字第150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限被告刘希平、袁多于2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兰贵兵材料款和劳务费共计人民币二万零二百九十元。”因被执行人袁多、刘希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兰贵兵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袁多、刘希平在本辖区内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请求,待以后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瓮安县人民法院(2015)瓮民初字第1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文忠
审 判 员 曾祥军
代理审判员 奚 艳
Ο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余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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