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冉洳举(曾用名冉如举),男,汉族,1971年5月12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永和镇。
陈应权诉冉洳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2015)瓮民初字第16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限被告冉洳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应权装修款人民币四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此款原告陈应权已预交),由被告冉洳举承担。”因被执行人冉洳举未按生效判决书规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陈应权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冉洳举差欠申请执行人陈应权装修款四万元,当场先行给付八千元,余款三万二千元,自愿从2015年10月起,按月给付五千元,直至还清余款为止;二、申请执行人陈应权自愿放弃其余执行请求。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瓮安县人民法院(2015)瓮民初字第168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文忠
审 判 员 曾祥军
代理审判员 奚 艳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余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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