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蒋钦,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
被执行人靳方奎,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经常居住地龙里县羊场镇。
陈绍兰诉蒋钦、靳方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限被告蒋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绍兰借款本金六万元及相应利息(按月利率2.05%从2012年5月1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被告靳方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160元,由二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650元,公告费160元)。因被执行人蒋钦、靳方奎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绍兰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蒋钦、靳方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周华彬
二○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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