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群英申请执行袁多、刘希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52
申请执行人潘群英,女,汉族,1974年11月20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瓮安县雍阳镇。

被执行人袁多,男,汉族,1978年8月13日生,贵州瓮安人,住瓮安县玉华乡。

被执行人刘希平,女,汉族,1981年9月23日生,贵州瓮安人,住址同被执行人袁多,系袁多之妻。

潘群英诉袁多、刘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日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一、被告袁多、刘希平自愿于2014年3月30日前一次性清偿原告潘群英借款本息三万六千元;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袁多、刘希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潘群英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我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袁多、刘希平在本辖区内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请求,待以后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瓮安县人民法院(2014)瓮民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文忠

审 判 员  曾祥军

代理审判员  奚 艳

Ο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余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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