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泰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雷锦江、杜可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52
申请执行人贵州泰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银海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陈锦武,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雷锦江。

被执行人杜可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筑观法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雷锦江、杜可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雷锦江、杜可可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雷锦江、杜可可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雷锦江、杜可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筑观法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姜毓荣

审 判 员  唐 云

代理审判员  张 晶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余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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