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绿洲苑建材有限公司与贵州大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52
申请执行人贵阳绿洲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高新产业开发区二朱线600米处。

法定代表人陈杰,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大龙智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大龙经济开发区架枧。

法定代表人吴德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筑观法民商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贵州大龙智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大龙智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大龙智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州大龙智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筑观法民商初第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姜毓荣

审 判 员  唐 云

代理审判员  张 晶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袁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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