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刘新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水城县瑞发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滥坝镇发齐村。
法定代表人龙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贵州新乐合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水城县瑞发煤业有限公司民事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筑观法民商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 日向被执行人水城县瑞发煤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水城县瑞发煤业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水城县瑞发煤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水城县瑞发煤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筑观法民商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姜毓荣
审 判 员 唐 云
代理审判员 张 晶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余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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