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融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刁波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52
申请执行人贵阳融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8楼。

法定代表人刘承毅,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刁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5)筑观法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贵阳融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刁波民事一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刁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贵阳融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表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筑观法执字第6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唐 云

审 判 员  谢光琴

助理审判员  张 晶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余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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