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刘承毅,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刁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5)筑观法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贵阳融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刁波民事一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刁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贵阳融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表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筑观法执字第6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唐 云
审 判 员 谢光琴
助理审判员 张 晶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余 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