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都县鑫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吉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52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三都县鑫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194046-1。

住址;贵州省三都县三合镇都江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曹益发,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吉富,男,1971年生,汉族。

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的(2013)三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张吉富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三都县鑫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吉富的银行存款12668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昌学

二○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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