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三都县鑫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194046-1。
住址;贵州省三都县三合镇都江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曹益发,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吉富,男,1971年生,汉族。
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的(2013)三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张吉富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三都县鑫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吉富的银行存款12668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昌学
二○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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