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伍小芬,女,1986年3月16日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安金琴与伍小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本院(2014)筑观法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执行中,经查,本案执行标的物存在重大瑕疵,执行程序无法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筑观法执字第2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毓荣
审 判 员 谢光琴
代理审判员 张 晶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余 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