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金琴与伍小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52
申请执行人安金琴,女,1969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

被执行人伍小芬,女,1986年3月16日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安金琴与伍小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本院(2014)筑观法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执行中,经查,本案执行标的物存在重大瑕疵,执行程序无法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筑观法执字第2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毓荣

审 判 员  谢光琴

代理审判员  张 晶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余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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