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清华,贵州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岑忠阳,男,1971年10月生,布依族,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三都县。现住三都县。
被执行人刘毓成,男,1968年5月生,布依族,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三都县三合镇团结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三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岑忠阳、刘毓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岑忠阳、刘毓成给付申请执行人朱世海借款本金192000.00元,利息25344.00元,案件受理费2262.50元,诉讼保全费1595.00元;申请执行费2780.00元,共计人民币223981.50元。被执行人岑忠阳、刘毓成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毓成在银行存款人民币223981.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再成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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