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黔南州国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王祥胜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52
申请执行人黔南州国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190XXXX。

住所: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镇凤凰小区明珠二楼。

法定代表人杨盛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三都水族自治县水家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都县廷牌镇板料村新村。组织机构代码:58067XXXX。

负责人王祥胜,系该厂的负责人。

被执行人王祥胜,三都县人。

被执行人王金学,三都县人。

被执行人韦凤香,三都县人。

本院在执行黔南州国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三都水族自治县水家妹食品有限公司、王祥胜、王金学、韦凤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三都水族自治县水家妹食品有限公司、王祥胜、王金学、韦凤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向黔南州国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清偿借款本息61153.48元。(2)向黔南州国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1370元、申请执行费817元。但被执行人三都水族自治县水家妹食品有限公司、王祥胜、王金学、韦凤香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有异议为由,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昌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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