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庆与贵州由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1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52
(2015)筑观法执字第1220-1号  

申请执行人邓庆。

被执行人贵州由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X组团1-5栋写字楼和1-5栋商业楼第1、2、3、4、5栋1单元16层1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永亮,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邓庆与被执行人贵州由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贵州由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不服贵阳市观山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观劳人仲裁终字第69号裁决书,在法定期限内于2015年11月11日在我院提起诉讼,我院已立案受理,故本案的执行依据(2015)观劳人仲裁终字第69号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邓庆申请执行贵州由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贵阳市观山湖区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唐 云

助理审判员  张 晶

助理审判员  陈惟红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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