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三都县鑫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镇都江路66号。
组织机构代码:55194XXXX。
法定代表人:曹益发,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大齐,男,1965年11月3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大福,男,1963年10月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吉富,男,1971年12月18日生,汉族。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的(2014)黔南民商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张大齐、张大福、张吉富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三都县鑫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大齐名下登记有:贵B77565的警兴牌小型汽车一辆、贵BN4109的南骏牌小型汽车一辆、贵B37251的豪泺牌重型自卸车一辆、贵B37029的豪泺牌重型自卸车一辆、贵B34034的东风牌大型汽车一辆(该车主名为张大奇,公民身份号码为×××与张大齐相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大齐所有的贵B77565的警兴牌小型汽车一辆、贵BN4109的南骏牌小型汽车一辆、贵B37251的豪泺牌重型自卸车一辆、贵B37029的豪泺牌重型自卸车一辆、贵B34034的东风牌大型汽车一辆(该车主名为张大奇,公民身份证号码与张大齐相同)
在查封、扣押期间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昌学
二○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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