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何立超,该行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兰航,贵州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岑忠海,三都县人。
被执行人吴通兰,三都县人。
被执行人李桂志,广东省人,。
被执行人吴朝芬,三都县人。
被执行人岑忠正,三都县人。
被执行人党书华,山东省人。
被执行人王奇,三都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黔南民商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7日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列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都水族自治县中山路支行清偿贷款本息695290.77元;(2)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都水族自治县中山路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3)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都水族自治县中山路支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4)负担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申请执行费9352元。但上列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上列被执行人相应价值为727642.77元的房产、车辆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昌学
二○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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