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代码证:07849482-1。
住址: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镇建设西路永和居1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何立超,男,系三都县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韦刚,男,系三都县支行信贷主管
被执行人杨昌元,男,1969年3月15日生,布依族,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三都县大河镇大河村七组。
被执行人刘纯霞,三都县人,住三都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1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杨昌元、刘纯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昌元、刘纯霞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都县支行偿还贷款140 288 .82元,以及相应利息和律师代理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1689.8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004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昌元、刘纯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纯霞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再成
二○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张希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