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都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昌元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52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都县支行。

组织机构代码证:07849482-1。

住址: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镇建设西路永和居1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何立超,男,系三都县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韦刚,男,系三都县支行信贷主管

被执行人杨昌元,男,1969年3月15日生,布依族,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三都县大河镇大河村七组。

被执行人刘纯霞,三都县人,住三都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1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杨昌元、刘纯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昌元、刘纯霞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都县支行偿还贷款140 288 .82元,以及相应利息和律师代理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1689.8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004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昌元、刘纯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纯霞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再成

二○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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