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罗凤兰
申请执行人陈思权
委托代理人陈思华
被执行人毕节地区华东广告装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宝贵,该公司经理。
申请复议人王东不服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0)黔毕民执异字第1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七星关区法院认为,异议人王东作为被执行人毕节地区华东广告装潢有限公司股东,其自述退出公司并取得了公司部分资产和几万元的债权,但其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现仍是公司股东,同其他股东一样对公司资产处置负责。异议人王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裁定追加第三人王东为被执行人并无不当,为此,王东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驳回。
申请复议人王东称,一是其在2009年从被执行人毕节地区华东广告装潢有限公司退出,其在退出公司经营时无偿接受了公司六箱老酒坊酒及公司对毕节飞雄机场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金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六盘水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几万元的债权,其所取得的债权仅属于期待权,不能计入异议人王东实际接受华东公司的财产范围,异议人王东仅应当在六箱老酒坊酒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二是异议人王东是否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属于实体法,应当通过诉讼程序审理认定,不能通过执行裁定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七星关区人民法院裁定追加王东为被执行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0)黔毕民执异字第1号裁定;
撤销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0)黔毕民执字第191-1号裁定。
审 判 长 黄世军
代理审判员 王泽云
代理审判员 唐 泽
二0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沈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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