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代码:07849XXXX
法定代表人何立超,系三都县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韦刚,系三都县支行职工。
被执行人张卫民,贵州省三都县人。
被执行人余舒,贵州省三都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三民初字第3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张卫民、余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卫民、余舒给付申请人金融借款本金339372.21元及其所产生的利息,但被执行人张卫民、余舒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卫民在三都县三合镇建设西路(交警大队隔壁)有砖混结构住房一栋,面积为:260.98平方米,房产证号为:三都房权证三合镇字第13032707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张卫民所有的修建在三都县三合镇建设西路(交警大队隔壁)砖混结构住房一栋,面积为:260.98平方米(房产证号为:三都房权证三合镇字第13032707号)。
在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再成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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