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都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余舒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52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都县支行。

组织机构代码:07849XXXX

法定代表人何立超,系三都县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韦刚,系三都县支行职工。

被执行人张卫民,贵州省三都县人。

被执行人余舒,贵州省三都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三民初字第3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张卫民、余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卫民、余舒给付申请人金融借款本金339372.21元及其所产生的利息,但被执行人张卫民、余舒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卫民在三都县三合镇建设西路(交警大队隔壁)有砖混结构住房一栋,面积为:260.98平方米,房产证号为:三都房权证三合镇字第13032707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张卫民所有的修建在三都县三合镇建设西路(交警大队隔壁)砖混结构住房一栋,面积为:260.98平方米(房产证号为:三都房权证三合镇字第13032707号)。

在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再成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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