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温二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都水族自治县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贵生, 1965年3月16日生,三都县人。
被执行人三都县水家妹绿色食品厂。住所地:三都县三合镇苗龙村。组织机构代码:68841XXXX。
负责人王祥胜,系该厂的投资经营人。
被执行人陆仁琼,三都县人,原住三都县,现住三都县中和镇新建集贸市。
被执行人王国芳,三都县人,原住三都县,现住三都县中和镇新建集贸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马昭云,毕节市人,原住三都县,现住三都县中和镇集贸市。
被执行人王泽机,三都县人,原住三都县,现住三都县中和镇集贸市。
被执行人韦凤香,三都县人,原住三都县,现住三都县中和镇集贸市。
被执行人王金学,三都县人,原住三都县,现住三都县中和镇集贸市。
被执行人韦秀娟,荔波县人,住三都县。
被执行人王祥胜,三都县人,住三都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三民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9日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列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69824.98元及至还清借款之日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060元和执行申请费18098元的义务,但上列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上列被执行人相应价值为1730556.49元的房产、车辆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昌学
二○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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