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都水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三都县水家妹绿色食品厂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52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都水族自治县支行。所在地址: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镇中华路17号。组织机构代码:91650XXXX。

法定代表人温二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都水族自治县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贵生, 1965年3月16日生,三都县人。

被执行人三都县水家妹绿色食品厂。住所地:三都县三合镇苗龙村。组织机构代码:68841XXXX。

负责人王祥胜,系该厂的投资经营人。

被执行人陆仁琼,三都县人,原住三都县,现住三都县中和镇新建集贸市。

被执行人王国芳,三都县人,原住三都县,现住三都县中和镇新建集贸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马昭云,毕节市人,原住三都县,现住三都县中和镇集贸市。

被执行人王泽机,三都县人,原住三都县,现住三都县中和镇集贸市。

被执行人韦凤香,三都县人,原住三都县,现住三都县中和镇集贸市。

被执行人王金学,三都县人,原住三都县,现住三都县中和镇集贸市。

被执行人韦秀娟,荔波县人,住三都县。

被执行人王祥胜,三都县人,住三都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三民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9日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列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69824.98元及至还清借款之日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060元和执行申请费18098元的义务,但上列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上列被执行人相应价值为1730556.49元的房产、车辆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昌学

二○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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