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三都县仁爱医院,住所地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凤凰社区麻光新区。
组织机构代码:L7657539—9。
负责人:罗秀皇。
被执行人罗秀皇,贵州省惠水县人,住惠水县,现住三都水族自治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5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三都县仁爱医院、罗秀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本息630000元及利息。(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5194元、申请执行费87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三都县仁爱医院、罗秀皇的收入72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昌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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