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蒋琳辉与被执行人三都县仁爱医院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52
申请执行人蒋琳辉, 1961年11月2日生,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三都水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三都县仁爱医院,住所地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凤凰社区麻光新区。

组织机构代码:L7657539—9。

负责人:罗秀皇。

被执行人罗秀皇,贵州省惠水县人,住惠水县,现住三都水族自治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5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三都县仁爱医院、罗秀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本息630000元及利息。(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5194元、申请执行费87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三都县仁爱医院、罗秀皇的收入72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昌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希军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