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温二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都水族自治县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贵生, 1965年3月16日生,三都县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蒙达,三都县人,住三都水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李远珍,三都县人,住三都水族自治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三民初字第4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3日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列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一、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904995.40元及至还清借款之日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6707元和执行申请费11449元的义务。但上列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上列被执行人相应价值为923151.40元的房产、车辆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昌学
二○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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