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付友珍,女,布依族,贵州省三都县人,1968年5月24日生,住三都县三合镇环城北路交通局宿舍。
本院在执行杨成军与付友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382号执行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付友珍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杨成军、沈金武支付所欠工程款170420元。(2)向申请执行人杨成军、沈金武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受理费199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昌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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