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庄怀彦与被执行人三都县顺林木业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52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庄怀彦,男,汉族,1964年2月16日生,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白云大道192号10栋1单元1号。

被执行人三都县顺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交梨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08069XXXX。

法定代表人韦宗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三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21 400元,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31.8元和申请执行费221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经过“四查”,被执行人只有公司场地待拍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第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再成

审判员  吴昌学

审判员  潘昌利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希军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