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庄怀彦,男,汉族,1964年2月16日生,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白云大道192号10栋1单元1号。
被执行人三都县顺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交梨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08069XXXX。
法定代表人韦宗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三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21 400元,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31.8元和申请执行费221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经过“四查”,被执行人只有公司场地待拍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第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再成
审判员 吴昌学
审判员 潘昌利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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