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永照,男,1971年8月生,水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三都县九阡镇水各村甲了组。
被执行人三都县顺林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宗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李汝明,男,1969年9月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系三都县顺林木业有限公司职工。
本院在执行吴永照与三都县顺林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三都县顺林木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吴永照木材款人民币6882.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和申请执行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被执行人三都县顺林木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三都县顺林木业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吴永照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三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再成
审判员 吴昌学
审判员 潘昌利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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