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都县支行。
组织机构代码:07849XXXX
法定代表人何立超,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韦刚,系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黎林辉,男,1967年4月生,布依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以下简称三都县)。
被执行人蒋桂珍,女,1969年10月生,汉族,贵州省三都县人。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都县支行与黎林辉、蒋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黎林辉、蒋桂珍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都县支行金融借款本金人民币454797.14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律师费8049.00元和申请执行费728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主双方协商,被执行人黎林辉承诺在2016年1月15日前付清案件款的借款本利,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韦刚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三民初字第3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再成
审判员 吴昌学
审判员 潘昌利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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