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加祥等与被执行人杨秀忠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52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周加祥,男,布依族,1952年2月25日生,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三都县合江镇平荡村八组。

申请执行人王胜花,女,布依族,1982年4月7日生,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三都县合江镇平荡村八组。

申请执行人李成先,女,布依族,1937年12月4日生,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三都县合江镇平荡村八组。

申请执行人周忠成,男,布依族,1981年3月10日生,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三都县合江镇平荡村八组。

被执行人杨秀忠,男,1960年05月02日生,布依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农民,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合江镇平荡村四组。

被执行人吴志花,女,1962年01月21日生,布依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农民,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合江镇平荡村四组。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07)黔南刑事一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案件款90000元,并负担申请费12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经过“四查”,被执行人吴志花外出打工、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杨秀忠拒不申报财产和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对杨秀忠采取拘留措施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07)黔南刑一初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再成

审判员  吴昌学

审判员  潘昌利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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