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曾铁桥,湖南省邵东县人,现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李辉娥,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镇综合农贸市。
申请执行人曾铁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4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辉娥偿还借款本金6980元利息751元,共计7731元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曾铁桥与被执行人李辉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李辉娥自愿于2016年1月28日前一次性偿还借款7731元给申请人。二、执行费50元李辉娥自愿承担。由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42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第二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昌利
二O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希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