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韦永刚与被执行人杨先区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51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韦永刚,男,1983年3月生,水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以下简称三都县)。

被执行人杨先区,男,1989年3月生,水族,贵州省三都县人。

本院在执行韦永刚与杨先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先区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韦永刚借款人民币634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93.00元和申请执行费85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扣划被执行人杨先区在银行存款3400.00元,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韦永刚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三民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再成

审判员  吴昌学

审判员  潘昌利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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