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盛芳与被执行人韦昌眺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51
申请执行人杨盛芳,住三都水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韦昌眺,住三都水族自治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三民初字第3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韦昌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向杨盛芳支付清偿借款本息462000元。(2)向杨盛芳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8230元、申请执行费6830元。但被执行人韦昌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韦昌眺在周覃镇东街世纪大道桥边有一幅土地证号为三府国用(2009)第0234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韦昌眺在周覃镇东街世纪大道桥边土地证号为三府国用(2009)第0234号国有土地一幅的使用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昌学

二O一五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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