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韦宗杨,男,水族,农民,1978年10月18日生,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
被执行人白胜江,男,水族,农民,1962年06月02日生,贵州省三都县人。
本院在执行韦宗杨与白胜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报酬30 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88.00元,以及申请执行费350.00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8日自动缴纳案件款10 000.00元到我院财会室,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余下的案件款20 000.00元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定于2016年03月30日前清偿,因此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471民事判决书的第一,第二款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昌利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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